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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吗?

基本案情:某运动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了涉案商标,其商标已在中国消费者中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早在多年前,浙江某企业就曾侵犯运动公司知识产权,双方达成和解。后来,运动公司发现浙江某企业再次侵犯运动公司知识产权,擅自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运动公司的商标,并进行线上与线下销售。运动公司认为,浙江某企业存在重复侵权的情形,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惩罚性赔偿。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相关解读:浙江某企业的行为,侵犯了运动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浙江某企业曾签署和解协议承诺不再从事侵权活动,却又再次实施侵权行为,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销售,且产品还存在质量问题,其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关于“故意”和“情节严重”的适用要件,因此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律业提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要求存在侵权人主观“故意”和侵权情节客观“严重”的适用条件,因此,应当保留对方恶意使用商标或经催告停止使用后再次侵权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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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8-26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