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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赔偿后,能否向该员工追偿?

基本案情:宁某系垃圾清运公司的工作人员。某日,宁某驾驶公司的三轮停至某路段,后该车溜车与刘某相撞,致刘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宁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垃圾清运公司派人将刘某送医并垫付医疗费,后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组织调解下,垃圾清运公司承担了赔偿金。现垃圾清运公司将宁某诉至法院,要求宁某承担该赔偿费用。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相关解读:宁某系垃圾清运公司的员工,在履行工作职务的过程中造成刘某受伤,垃圾清运公司作为宁某的用人单位向刘某承担了赔偿责任。宁某停放三轮车时手刹未拉紧,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宁某追偿。

 

律业提示: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不是任意的、无限的,而是有前提的。行使前提是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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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8-26 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