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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造谣、诽谤等侵权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张某将其与郑某之间的感情纠纷通过个人公众号发布文章,文中将郑某称为“渣男”,并附有多张作模糊处理的郑某私人照片、郑某书写给张某承诺书等。同时张某制作的视频内容采用模糊处理过的郑某照片作为名片头像,用“郑某某,年龄41岁,工作无业游民,擅长花言巧语、骗财骗色、各种哄骗女孩给他钱”作名片内容,播放内容为:“真极品渣男、利用同情心骗财骗色;暗度陈仓企图霸占房产;东窗事发恶语威胁”等,给郑某造成严重影响。郑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解读:张某因个人纠纷把郑某的私人照片及承诺书在其注册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文章并制作短视频,采用的字眼具有明显诽谤性,对郑某具有人身侮辱性质,主观上存在故意,并是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发布,引发众多网友的关注和热议,在一定程度上对郑某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使郑某的名誉受到损害,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律业提示:我们要时刻注意自己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严格遵守法律,不造谣不传谣。同时,在使用网络平台时,要提高安全意识,注意保护自己的相关个人信息,避免被心怀不轨之人所利用,防止遭受网络暴力等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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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1-08-26 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