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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随义务赠与的房子发生了房产纠纷,律业律师帮助赠与人依法撤销了赠与

【基本案件】

    吴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登记结婚后,丈夫吴某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下称涉案房产)添加上了妻子郑某的名字,条件是妻子郑某在两年内要为他生育一名子女。但两年后,郑某并未生育子女,二人又因感情不合经诉讼最终判决离婚。妻子郑某离婚后,却一直未协助前夫吴某办理涉案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吴某为此多次找郑某协商沟通,但郑某却置之不理。吴某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委托北京律业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向女方郑某提起房屋所有权确权诉讼。

 

【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委托人吴某请求撤销对涉案房屋的赠与,依法确认涉案房产为吴某单独所有,请求被告女方郑某协助原告吴某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手续,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郑某承担。

 

【经办过程】

    经过律师对吴某证据的提供进行指导,以及进行相应的法条检索,吴某提供了离婚判决书、不动产权证,原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对涉案房屋是否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财产存在争议,已生效的判决中认为该房屋属于附义务的赠与,被告郑某未履行生育子女的义务,原告吴某在本案中提出撤销赠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判决中原告吴某提供了一份证据,可证明原被告之间是以生育为前提的赠与约定,并非无对价的赠与,该对价虽然具有人身属性,但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案件结果】

    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故被告女方郑某没有履行所附赠与义务,原告吴某有权利撤销赠与,原告吴某撤销赠与后,被告郑某不再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故原告吴某要求确认涉案房产属于原告吴某单独所有。被告女方郑某作为原共有人,应当配合吴某办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吴某有权诉请郑某协助吴某办理涉案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被告女方郑某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放弃了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败诉风险。

 

律业所提示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当事人如果遇到了和吴某类似的情况,千万不要慌,一定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

创建时间:2022-06-21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