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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工程款纠纷律师分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分享】工程款纠纷律师分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A公司完成某工程。

2018年,双方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手续,并签订结算协议书,确定了工程最终结算价款,并确定质保期为2年。

质保期届满后,经A公司多次催告未果,B公司尚欠A公司工程尾款、质保金合计200余万元,B公司就工程尾款出具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后,A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因B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该汇票被拒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与迟延支付利息、质保金与迟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基本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票据请求权和基础法律关系请求权交叉竞合的选择策略

票据请求权和基础法律关系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应当关注基础法律关系中是否明确约定以票据背书或者交付作为履行方式的约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等协议并未约定明确以票据背书或者交付作为履行方式,B公司仅就工程尾款出具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后,A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因B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该汇票被拒付。所以A公司既可以选择票据请求权要求票据付款人承担票据责任,也可以选择基础法律关系请求权要求合同相对方支付款项。但经过律师的权衡,若从票据法律关系出发,则不仅面临x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量多,立案难且诉讼周期长的困境,还要针对质保金另行提起诉讼。为保证后续维权工作能够顺利高效的进行,故选择从基础法律关系出发向法院提起诉讼,帮助A公司索要工程款及质保金并将可能受到的损失或影响尽可能降到较低。

建设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的起算、计算标准

本案另一个争议焦点为质保金支付与质保金的利息计算问题。质保金属于建设工程款的一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利息从何时起算,以及计算标准如何,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明确约定工程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优先依据约定,无约定则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了工程价款的付款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如果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案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作出如下认定:根据双方合同中“工程款支付采取支票或电汇方式,甲方(B公司)每次付款前,乙方(A公司)应向甲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的约定,故A公司的开票日期作为其权利主张日期,认定质保金利息从开票之日起。质保金利息计算标准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

、中小企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维权建议

本所律师根据自己办理建工案件的经验,结合相关法律与案例,就本案类似问题总结实务经验如下,供中小企业实践操作中参考。

(一)谨慎选择交易相对方

建设工程纠纷中,中小企业通常承担承包方或者分包的角色,时刻承受着劳务用工、垫资风险。因此,在合作前,企业需要严格审查对方社会信誉,财务情况、资质等级及评估对方履约能力等情况,主要有以下内容:1.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从业人员资格,合同主体是否具有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合法资格,是双方应考虑的首要问题。调查对方的社会信誉,对合作方实行跟踪管理,实时补充合作方信用信息。若存在代理人的,则须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2.严格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发包方是否资金充足,承包方是否为实际施工人,是否获得相关资质,是否存在联合承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3.严格审查对方提供的证明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防止出现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情形。

重视制定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承包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凭证,提前做好合同纠纷预防管理,须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内容,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同,能够兼顾交易中的效率和安全,确保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内容齐备,将出现合同纠纷的概率降到较低。

目前,建设施工合同水平参差不齐,文本缺乏深度,套用多于独创,特别是刚起步的中小企业,规模小,经济实力薄弱,管理投入不足,建设施工合同则大多来自沿用、模仿、套用类似合同范本,因此不能较大限度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这是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与员工素质存在欠缺而造成的。在实际中企业不愿给自身增加诉累,更愿意以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因而忽略把控合同文本的作用。企业实力、交易背景决定了合同约定的重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性较强、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多,滥用合同文本只能“隔靴搔痒”,解决不了自身实际问题。因此制定合同需提前做好责任划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行使约定权,满足交易需求,使合同结构体系清晰,条款完备,整体思维严谨,语言表达精确。必要时应邀请专业的法律人或建设项目专家参与。

商业汇票有风险,支付方式需谨慎选择

本案中B公司出具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后,A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因B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该汇票被拒付。商业承兑汇票在交易中存在以下风险:1、变现难,影响企业的资金流。2.流转难、背书转让难。3.到期不能兑付,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企业承兑付款,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承兑到期后承兑企业不能兑付的风险较高。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因此,律师建议中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一般不要轻易选择商业汇票作为支付方式,如果使用商业汇票,也尽量缩短付款期限,长不得超过6个月,票据到期后无法承兑,要及时行使追索权。

完善建设工程施工流程管理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须制定完备的施工流程管理制度、部门审批流程,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并根据自身及外界环境的变化不断加以完善,使各部门的职责了然于心,做到在施工的各个节点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均有章可循,避免因管理环节的疏忽带来无谓的争议或法律风险。因此,施工流程管理须具有科学性、可行性、专业性、计划性、组织性等特征,可以及时发现施工项目各个阶段存在的问题,较​大限度的提升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有效控制施工项目成本,严格把控工期。保证在发生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等变动时,能够有序进行,提高施工效率。

建设工程施工资料的保存及管理

建设工程资料繁多且复杂,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施工验收资料等。建设工程资料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证据,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工程资料的形成对建设工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中小企业应当制定完备的建设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资料应当实行分类管理、集中管理,人员管理、质量控制、技术管理、质量验收等资料应当做到类别分明,科学合理归类,以保证中小企业能够不断自我完善,防止因证据缺失而丧失合法权益。

收集线索并及时进行证据固定

维权与举证对于各项制度不完备的中小企业来讲并非易事,并且需要支付相应成本。当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例如常见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施工合同质量纠纷、施工合同工期纠纷、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等,证据的收集尤为重要。因此,发包方、承包方要留存证明合同主体资格、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会议纪要、备忘录、洽谈变更单、工地、图纸以及其他资料的交接记录、往来函件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给自身带来不利的后果。

、总结

做好中小企业维权工作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需要对不同领域、不同规模的中小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调研,在法律上进行风险预警及防控,以期更好的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创建时间:2022-08-18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