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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以汇票方式支付工程价款,汇票被拒付后,承包人如何主张权利?

 

某工程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源自本所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胜诉案例

 

01

案情简介
2017年,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某工程公司签订了案涉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施工项目、承包方式、工程质量、合同总金额等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工程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2018年3月30日涉案工程通过验收。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书》。某房地产公司已支付某工程公司工程款14494800元,就工程尾款495297.50元,某房地产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某工程公司出具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后,某工程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2021年5月7日,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该汇票被拒付。现该汇票持票人仍为某工程公司。后某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某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495297.50元及延迟支付利息。

 

02

裁判结果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1022民初5137号判决: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某工程公司工程款495297.50元及利息(利息以49529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某工程公司质保金1637255.28元,并支付利息

判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10民终16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03

裁判要旨

承兑汇票被拒付的情况下,作为施工方的持票人如何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故承包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行使票据追索权。同时持票人亦享有原因债权请求权,可以选择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

如果持票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法院依法认定未按期承兑汇票不产生偿付的效力一方面是对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地位失衡的匡正,避免承包人的工程款沦为普通的债权。另一方面,亦是对承兑汇票这一支付方式的一种限定,让汇票支付回归支付本意,避免发包方无限制的利用票据进行空头支付,损害承包人的利益。

 

04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等规定,原告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及票据权利,其按照基础的法律关系要求被告继续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认定案涉汇票记载的票据金额范围内的495297.50元工程款未实际支付,被告应当继续支付。

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05

律业提示
在商事往来过程中,当持票人遭受承兑汇票拒付时,其既可以以票据权利主张追索权,又可以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请求权。此时持票人应选择更有利于保障自身利益、更高效的方式主张权益。本案中因原告不仅仅需要主张汇票方式支付的工程尾款,还需主张被告质保金的返还,故选择以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更有利于全面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创建时间:2024-04-28 15:01